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体系,切实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山西农业大学章程》《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原函授)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考核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习期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之前),学位外语符合以下一项即可:
1.参加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山西省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已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且成绩在60分(含60)以上的合格者,成绩以自学考试信息服务平台可查为准;成绩取得时间距申请学位时间须在10年内。
3.已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考试(CET-6),笔试部分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成绩以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为准,成绩取得时间距申请学位时间须在10年内。
4.已经获得第一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免考学位英语。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专业学位综合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合格者。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累计补考不超过六门(自2026级新生起执行)。
(六)申请学士学位者,修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且须通过学位论文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设计)评审意见达合格及以上。
以上情况中涉及“免考”“合格”成绩的统一认定为60分,认定时间为获取毕业证前一年的6月1日或12月1日。
第四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颁发日期为准)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学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者(自学考试监狱考生除外);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学位综合课程考试作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做结业、肄业,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对符合学位综合课程考试报名资格的学生,学校统一组织学位综合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递交学位申请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或自学考试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决定后,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处理如下:
(一)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提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的,由学校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并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三)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农大教字〔2021〕7号)同时废止。